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衢州小伙2月14日送浪琴表追女生一个月后分手表要不回来了

发布日期:2021-05-20

  又到了一年一度朋友圈花式秀恩爱的时候,你是否收到“520”、“1314”元等特殊金额红包,甚至是名表、名车等豪礼,可是法律风险却隐藏其中,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呢?

  原告小朱认为:当初之所以会购买礼物,是以双方恋爱结婚为目的,双方现已结束恋爱关系,更无法达到结婚的目的,因此恋爱期间的礼物支出应当返还。

  被告小刘答辩称: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,而属于赠与合同纠纷。小朱赠与礼物时,并没有明确的结婚目的性,当天为2月14日这个特殊日子,是一种表示爱意的赠与行为。双方各执一词,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。

  小朱心有不甘,自己花了时间和金钱,却只换来短暂的恋情。他找到小刘协商能否归还浪琴手表,但遭拒。小朱认为受到了欺骗,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开化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向被告赠送浪琴手表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。对此争议焦点,本院认为,高仿手表小朱购买浪琴手表的时间比较特殊,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以结婚为目的,故无法认定为附条件赠与,他的赠送行为比较符合表达爱意的赠与。至于微信聊天记录,小朱只是截取部分聊天记录,不能客观反映双方的意愿,精仿手表也不足以证明小刘有归还的意思。为此,驳回了小朱的诉求。

  如果互赠的只是小额的生活性消费支出或者普通的礼物,一般会认定为是双方为表示情意的一般性赠与,只要交付,财物所有权就发生变化,属于无偿给予对方,接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。

  双方恋爱期间,互赠财物属于常情。互赠财物其实就是赠与行为,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,主要看该赠与行为是属于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。

  2月14日来临之际,为了表达爱意,小朱在衢州东方商厦购买了一块价值14812元的浪琴手表,赠送给小刘。小刘为小朱的豪爽和真诚感动,当天确定了恋人关系。

  此外,恋爱期间,情侣之间互赠的带有“1314、520、6、8、9”等吉祥数字的红包,因为金额的特殊性,一般也会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。

  但如果所赠财物系房、车等贵重财物,或者用于购房或购车等贵重财产的大额开支,这种赠与一般会被认定为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,即附加了缔结婚姻、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。如果双方婚前分手,即该条件未能成就,占有该贵重财产的一方,一般应予以返还。

  近期,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件,判决驳回原告小朱要求小刘返还浪琴手表的诉讼请求。

  2021年初,小朱与小刘经人介绍认识。小朱对小刘一见钟情,发起了疯狂的追求,平时嘘寒问暖,但小刘却不为所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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